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列出的要求都是針對“制造商”的。那么,新RoHS所指的“制造商”是哪些類型的企業(yè)呢?新RoH指令對制造商有如下明確定義:指任何制造電子電氣設備,或讓別人設計或制造、且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銷售電子電氣設備的自然人或法人。
所以,在新RoHS指令中,制造商有兩類:一類是指所有制造電子電氣設備的企業(yè),另一類是指自己不制造,但是以自己的名義或品牌銷售電子電氣設
備的企業(yè)。
按照這個定義,一個電子電氣設備可能有兩個制造商。一個是真正制造這個產(chǎn)品的企業(yè),另一個是貼牌銷售這個產(chǎn)品的企業(yè)。
另外,新RoHS指令的制造商是不分歐盟內(nèi)和歐盟外的,符合上述定義的,即使在歐盟外,也是該定義范疇的“制造商”,也需要滿足相關要求,這和REACH法規(guī)對“制造商”的定義有差異。
很多人初看“制造商”的定義,會以為所有的電子電氣行業(yè)的制造型企業(yè)都屬于這個范疇,這是一種誤解。如:一個做PCB板的企業(yè)算不算是“制造
商”呢?這里有一個關鍵詞必須注意,即“電子電氣設備”,只有制造“電子電氣設備”的制造商,才是新RoHS指令范疇內(nèi)的“制造商”。新RoHS指令對“電
子電氣設備”的定義為:依賴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工作的設備,以及用于產(chǎn)生、轉(zhuǎn)換和測量上述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且設計使用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V、
直流不超過1500V。針對電子電氣設備,“依賴”是指需要電流和電磁場來完成至少一個預期功能。從“電子電氣設備”的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電子行業(yè)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成品都屬于“電子電氣設備”。PCB板不屬于“電子電氣設備”,所以,PCB板制造商無需承擔符合“制造商”的義務。但是,這個定義確實有點不夠明確,因為落腳點是“設備”,但對于何為“設備”,新RoHS指令并沒有給出定義。筆者認為,設備起碼應該是成品。對于“成品”,在歐盟委員會的針對舊RoHS指令的常見問題解答中,有如下定義:任何具有直接功能、有自己的封裝以及適用時有給最終使用者使用的端口和連接的設備或設備單元。這里的“直接功能”被定義為元件或成品的任何功能,這種功能滿足制造商在說明書中為最終使用者確定的預期用途。這個功能無需進一步地調(diào)整或連接即可實現(xiàn),任何人都可進行的簡單操作的除外。由此可見,“成品”的這一概念類似于我們?nèi)粘Kv的“整機”。
特別請讀者注意以下兩點:
(1)在歐盟委員會的針對舊RoHS指令的常見問題解答中,特別提及電纜屬于“電子電氣設備”,即單獨投放歐盟市場的電纜應該滿足“制造商”相關
要求。
(2)對于存在前面提及的兩個制造商的情形,新RoHS指令有如下規(guī)定:“成員國應確保進口商或經(jīng)銷商在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將電子電氣設備投放
市場,或?qū)σ淹斗艢W盟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進行修改以至可能影響對適用要求的符合性時,在本指令中應將進口商或經(jīng)銷商認定為制造商,承擔第7條規(guī)
定的制造商的義務。” 即雖然產(chǎn)品的直接制造者仍然是指令規(guī)定的制造商,但無需承擔指令規(guī)定的制造商的責任。當然,許多具體的工作還是會由產(chǎn)品的
直接制造者來開展的,因為那些工作名義上的制造商是不方便開展的。